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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
E.J.瓦格纳
在罗10:4我们读到:“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,使凡信祂的都得着义。”在说明这节经文的含意之前,最好先简要解释它不含有什么意思。其意义并不是基督已使律法不复存在;因为(1)基督亲自论到律法说:“我来不是要废掉。”太5:17。(2)先知说主不是要废掉律法,乃是要使律法为尊为大。赛42:21。(3)律法在基督的心里:“那时我说,看哪,我来了!我的事在经卷上已经记载了。我的上帝啊,我乐意照你的旨意行,你的律法在我心里。”诗40:7,8。(4)律法既是上帝的公义,是祂政权的根基,就完全不可能废去。见路16:17。
读者需会意,“总结”一词不等同于“终结”。其意义多为意图、目的、目标。在提前1:5同一作者说:“但命令的总归就是爱;这爱是从清洁的心,和无亏的良心,无伪的信心生出来的。”在约— 5:3我们读到:“我们遵守上帝的诫命,这就是爱他了;”保罗本身也说:“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。”罗13:10。在这两节经文中出现的同一词“爱”也出现在提前1:5。因此我们认为这节经文意为,诫命(或律法)是当守的。每个人应视它为毋需证明的事实。
但这不是律法的最高目的,接在我们讨论的这节经文之后,保罗引用摩西对律法的阐述:“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,就必因此活着。”基督对那少年说:“你若要进入永生,就当遵守诫命。”太19:17。律法既是让人守的,也就是,律法应产生公义的品格,其应许就是凡顺从的必得存活,我们可以说律法最高的目的就是使人得生。保罗的话与这种看法是和谐一致的,律法是“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。”罗7:10。
然而“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,”并且“罪的工价就是死。”因此律法就不能够成就其目的,去造就完全的的品格并由此而得存活。一个人一旦犯了律法,往后的顺从也不能使他的品格完全。所以那本来叫人活的律法,反倒叫人死。罗7:10。
如果我们讲到律法不能成就其目的,并停留于此,那么我们就会使全世界陷在被定罪并被判死刑之中。现在我们将看到基督使人类能够获得公义和生命。我们读到说我们“如今都蒙上帝的恩典,因基督耶稣的救赎,就白白的称义。”罗3:24。“我们既因信称义,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上帝相和。”罗5:1。此外,他还使我们能够守住诫命。“上帝使无罪的,替我们成为罪,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上帝的义。”林后5:21。故此在基督里面我们能够成为完全,——有基督的公义,——这正是我们要靠着不断、不更改地顺从律法而获得的。
我们还读到:“如今,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,就不定罪了。……律法既因肉体软弱,有所不能行的,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,成为罪身的形状,作了赎罪祭,在肉体中定了罪案,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,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。”罗8:1-4。
什么是律法所不能行的。?——它不能放过一个有罪的人而不定罪。为什么不能?——因为,律法“因肉体软弱”(律法因肉体而软弱)。律法中没有软弱的因素,软弱之处是肉体。不能将一朽木雕成柱子,不是一件好的工具之错。律法不能洁净一个人过去的记录,使他无罪;可怜随落的人类不能依靠自己的肉体守住律法。所以上帝将基督的公义加在相信的人身上,基督成为有罪的肉身,为要叫“律法的义”成就在他们的生活之中。因此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。
这样得出的结论是,我们发现律法的目的本是要叫人因顺从而得生。世人都犯了罪,被判了死刑。基督却亲自取了人类的本性,将祂的公义分赐给凡接受祂牺牲的人,最后,当人靠祂成为行律法之人时,祂将在他们身上成就律法最高的目标,将永生的冠冕戴在他们头上。所以我们再次说,基督为我们降世,要使我们得着智慧、公义、成圣、和救赎,这是我们所无法完全理解的。
《圣经回声》1892年2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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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留在世界边缘,与之惜别